湖北招商引资

【湖北招商】湖北率先出台科技成果评价实施意见 构建全链条创新激励体系

所属地区:湖北 发布日期:2025年07月19日
湖北省印发《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》,成为全国首个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指导意见的省级实施文件。该意见从分类评价标准、评价规程等六方面提出系统性措施,通过科学评价激发创新活力,为招商引资和产业升级提供科技支撑,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。
(一)建立科学分类的评价标准体系。针对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特点,实施分类评价,将成果划分为基础研究、应用研究、技术开发和产业化、软科学研究四类。从科学、技术、经济、社会、文化五个维度构建价值评价标准,根据成果类型差异化配置评价权重。基础研究成果突出科学价值导向,重点评价原创性、学术贡献和对学科发展的推动作用;应用研究成果注重技术价值与应用前景,关注技术创新性、成熟度及解决产业关键问题的能力;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强化经济与社会价值,以市场应用效果、产业带动作用和经济效益为核心指标;软科学研究成果侧重社会与文化价值,评价其对决策优化、政策制定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。通过分类评价避免“一刀切”,确保不同领域成果价值得到精准体现。
(二)完善规范高效的评价规程。制定《湖北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引(试行)》,系统规范评价流程、方法和要求,明确评价机构资质条件、评价人员遴选标准及评价报告格式。建立“评价申请—材料审核—专家遴选—现场考察—综合评议—结果公示”的全流程管理机制,对评价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实行回避制度,保障评价独立性和公正性。针对成果评价中的难点问题,提供操作性指导,如技术成熟度评价可采用行业通用的TRL等级划分标准,经济效益评估需结合市场预测和产业化潜力分析,确保评价过程有章可循、结果客观可信。
(三)创新多元融合的评价方式方法。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,综合运用同行评议、市场化评价、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。同行评议注重学术严谨性,遴选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建评议组,采用匿名评审与会议评议相结合的方式;市场化评价突出市场认可,引入创投机构、行业龙头企业、技术转移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,将成果的市场估值、技术交易价格、产业化订单等作为重要参考;第三方评价发挥专业优势,支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独立评价,建立评价机构信用评价体系。对重大科技成果,推行“主评价+复查复审”机制,评价完成后可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进行复核,提升评价结果的公信力。
(四)构建协同联动的多元评价主体。明确政府、高校院所、企业、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评价中的职责定位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、标准规范和监督管理,不直接参与具体成果评价;高校、科研院所落实成果评价自主权,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内部评价机制;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,主导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成果的评价,将成果应用效果作为研发投入和人才激励的重要依据;行业协会、学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专业优势,提供评价咨询、标准制定和行业自律服务。建立“评价需求方—评价实施方—评价监督方”相互分离的机制,形成多元共治的评价格局。
(五)强化评价结果的转化应用。推动评价结果与科技资源配置、人才激励、成果转化等深度挂钩。在科技项目管理中,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;在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中,破除“唯论文、唯职称、唯学历、唯奖项”,增加成果转化效益、技术创新贡献等评价权重;对评价为高价值的科技成果,优先纳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范围,推动与企业需求精准对接。建立评价结果反馈机制,帮助研发团队优化成果方向,促进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,形成“评价—应用—激励—再创新”的良性循环。
(六)优化开放包容的评价生态环境。加强科技成果评价诚信体系建设,建立评价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,对弄虚作假、违规操作等行为实行“黑名单”管理。开展评价业务培训,提升评价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。加强政策宣传解读,营造“重创新、重实效、重贡献”的评价氛围,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科技成果价值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开展评价试点,探索可复制、可推广的经验做法,持续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,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科技支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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